【文明养犬】@广大市民:这些养犬知识要记住,违反要处罚
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
广大居民朋友们:
您好!
为积极回应民生,引导市民依法、规范、文明养犬,提高广大市民文明养犬意识,规范养犬行为,着力解决犬只伤人、扰民和因犬引起的投诉增多、邻里纠纷不断、路人矛盾突出等治安问题,进一步杜绝因犬诱发刑事案件和维护好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,使广大市民能同享美好家园,齐心协力共创文明融安、共建和谐社会。根据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对于市民文明行为的相关要求,县公安局将以整治养犬乱象为抓手,实现社会环境净化为目的,决定从即日起,在县城范围内开展文明养犬整治“犬患”专项行动,希望得到您的理解、配合和支持:
一、养犬人应依照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相关规定自觉规范养犬行为。
二、居民养犬不得妨害他人,犬吠影响他人正常休息时,饲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。
三、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,应有安全完善的防范犬只伤人措施(如束犬绳、链、戴犬只口罩等)。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,做到避让行人,特别是未成年人、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孕妇等,并在允许的场所和规定时间段内进行,同时要约束犬吠避免扰民。
四、不得在城区公共开放区域内饲养和逗遛烈性犬、恶犬、巨型犬等易对他人身体和精神造成伤害的犬类。
五、不得携犬进入商场、学校、医院、展览馆、广场公园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。
六、养犬人应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,携犬只户外活动中排泄的粪便要立即清除。
七、犬只伤害他人的,犬主人或管理人应积极主动化解纠纷和矛盾。并立即将伤者送至防疫狂犬处置门诊或其它医疗机构诊治,同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。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,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损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八、公安机关在开展整治“犬患” 专项行动中,将严格查处辖区内涉犬案件。对于辖区内危害人民群众安全的狂犬、失去约束的恶犬和无人照看的流浪犬,公安机关将视情况依法捕杀或处置。
九、针对居民不规范、不文明的养犬行为,在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中有具体处罚规定的,则依此条例规定处罚。没有具体规定的,公安机关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75条和43条的规定对应处以警告、罚款或拘留处罚。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融安县人民政府出台了相关文件,则依政府文件规定执行。
融安县公安局
2020年7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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